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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湖北萬潤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潤新能”)認識到在受沖突影響及高風險地區(qū)采購礦產資源可能存在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風險,并認識到企業(yè)有尊重人權、不助長武裝沖突以及不對社會和環(huán)境產生負面影響的責任。萬潤新能承諾采納并推廣如下受沖突影響和高風險區(qū)域礦石負責任采購政策并將其納入與供應商簽訂的合同和/或協議之中。本政策為從開采到終端用戶整個過程中的風險采購活動以及供應商的風險意識提供了基本參考。我們承諾不從事任何會為侵犯人權、助長沖突提供資助的活動,承諾遵守聯合國相關制裁決議?;蛘咴谶m用情況下,遵守執(zhí)行此類決議的國內法律。
二、適用范圍
本政策的適用范圍包括湖北萬潤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與控股公司的鋰、錳、磷、鐵,以及鎢錫鉭金(3TG)等礦產供應鏈。
三、引用的框架文件
(1)國際公認的盡職調查文書
a.《受沖突影響和高風險區(qū)域的礦石的負責任供應鏈盡職調查指南》(第三版)
b.經合組織《負責任商業(yè)行為盡責管理指南》
c.聯合國《工商企業(yè)與人權指導原則》
d.經合組織《經合組織跨國企業(yè)準則》
e.國際勞工組織《關于多國企業(yè)和社會政策的三方原則宣言》
f.國際勞工組織(第138號)《準予就業(yè)最低年齡公約》
g.國際勞工組織(第182號)《最惡劣形式童工勞動公約》
(2)涵蓋《歐盟電池與廢電池法規(guī)》附件十中社會和環(huán)境風險的國際文書
a.《聯合國全球契約十項原則》
b.《生物多樣性公約》
c. 國際勞工組織《工作中基本原則和權利宣言》
d.《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e.《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3)其他參考文獻
a.《中國負責任礦產供應鏈盡責管理指南》(第二版)
四、萬潤新能負責任礦產供應鏈管理內容
與礦產開采、運輸或貿易有關的嚴重侵權行為:
1.在受沖突影響和高風險區(qū)域開展采購或經營活動時,萬潤新能既不會容忍也不會以任何方式獲利于、幫助、協助或便利任何一方實施:
i) 任何形式的酷刑,殘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ii) 任何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強迫或強制勞動是指以懲罰作為威脅榨取的任何個人的、并非該人自愿提供的勞動或服務;
iii) 最惡劣形式的童工;
iv) 其他嚴重侵犯和踐踏人權的行為,如普遍的性暴力行為;
v) 戰(zhàn)爭罪或其他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反人類罪或種族滅絕罪。
對嚴重侵權行為的風險管理:
2. 如果萬潤新能有合理理由認為該風險存在,即上游供應商正從第 1 條所規(guī)定的嚴重侵權行為的任何一方進行采購或與該方有關聯,我們將立即中止或中斷與該供應商的合作。
關于直接或間接支持非國家武裝團體:
3. 萬潤新能不會容忍任何通過礦產開采、運輸、交易、處理或出口為非國家武裝團體提供直接或間接的支持。通過礦產開采、運輸、交易、處理或出口為非國家武裝團體提供 “直接或間接的支持”包括且不限于從非國家武裝團體或其關聯方購買礦產,支付費用,或以其他方式為其提供后勤支援或設備等。這些武裝團體或關聯方:
i) 非法控制礦區(qū),或以其他方式對運輸路線、礦產資源交易地,以及供應鏈的上游行為主體進行控制;
ii) 在礦區(qū)入口、通往礦區(qū)沿線或礦產資源交易地非法征稅、勒索錢財或自然資源;
iii) 對中間商、出口企業(yè)或國際貿易商非法征稅或勒索。
對向非國家武裝團體提供直接或間接支持的風險管理:
4. 如果萬潤新能有理由認為上游供應商從向非國家武裝團體提供直接或間接支持的任何一方進行采購或與之存在關系,我們將立即中止或中斷與該供應商的合作。
關于公共或私人安全武裝:
5.萬潤新能同意根據第3段之規(guī)定,杜絕向非法控制礦區(qū)、運輸路線以及供應鏈上游參與方,在礦區(qū)入口、通往礦區(qū)的沿線或礦產資源交易點非法征稅、勒索錢財或礦產資源,對中間商、出口企業(yè)或國際貿易商非法征稅或勒索錢財的公共或私人安全武裝提供直接或間接支持。
6.萬潤新能認可:礦區(qū)及/或其周邊地區(qū)以及/或運輸道路沿線的公共或私人安全武裝的作用僅是維護法治,包括保障人權、保護礦工、設備和設施安全、保護礦區(qū)或運輸路線以使合法的開采和交易不受干擾。
7.在我們或我們供應鏈上的任何企業(yè)與公共或私人安全武裝簽訂了合約的情況下,我們承諾或者將規(guī)定,這類安全武裝須和國際認可標準一致。尤其是,我們將會支持或采取措施運用篩查政策,確保已知的實施過嚴重侵犯人權行為的個人或安全武裝單位不被錄用。
8.我們將支持或采取措施與中央或地方政府、國際組織和民間社會組織開展合作,共同為如何提高公共安全武裝安保費用的透明度、相稱性和問責性找到可行的解決方案。
9.我們將支持或采取措施與當地政府、國際組織和民間社會組織開展互動,避免或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共或私人安全武裝駐扎在礦址給弱勢群體帶來的負面影響,尤其是對小作坊礦工的負面影響,在這種情況下,供應鏈上的礦產是通過小作坊或小規(guī)模采礦的方式開采出來的小作坊。
對公共或私人安全武裝的風險管理:
10.如果我們發(fā)現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此類風險,將根據企業(yè)在供應鏈上所處的具體位置,立即與供應商和利益相關方一起制定、采用和實施風險管理計劃,從而使上述的為公共或私人安全武裝提供直接或間接支持的風險得到遏制或降低。如果風險管理計劃實施六個月未奏效,我們將中止或中斷與上游供應商的合作。
關于行賄受賄及礦產原產地的欺詐性失實陳述:
11.我們不會直接或間接地提出、承諾、給予或索要任何賄賂,并且抵制索賄,不會為了掩蓋或偽造礦產資源原產地,虛報礦產資源開采、交易、處理、運輸、出口等活動應向政府繳納的稅收、費用和特許開采費而行賄或不遵守相關國際反腐敗標準和慣例。
關于洗錢:
12.如果我們有理由認為,存在因開采、交易、處理、運輸或出口在礦區(qū)入口、運輸路線沿線或上游供應商礦產資源交易地進行非法征稅或勒索而得的礦產資源所引起或與之相關的洗錢風險,我們將支持或采取措施,為有效消除洗錢行為做出貢獻。
關于向政府支付的稅收、費用及特許費:
13.我們將確保向政府支付所有高風險區(qū)域礦石開采、交易、出口相關的合法稅收、費用和特許費,并且承諾根據企業(yè)在供應鏈上所處位置,對此類支付根據國際認可的透明度標準進行披露。
對行賄受賄及礦產原產地的欺詐性失實陳述、洗錢及向政府支付的稅收、費用、特許費的風險管理:
14.根據企業(yè)在供應鏈上所處的具體位置,萬潤新能承諾與供應商、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國際組織、民間社會以及受影響的第三方酌情進行合作,本著在合理的時間跨度內采取顯著措施防范或降低有負面影響的風險之目的,對績效進行改善或跟蹤。風險降低措施實施六個月未奏效,我們將中止或中斷與上游供應商的合作。
關于環(huán)境、氣候和人類健康:
15.在進行礦產采購或者生產活動時,萬潤新能會減少自身運營對環(huán)境、氣候以及人類健康產生負面影響并要求上游供應鏈采取同樣的做法,這些負面影響包括:
(i)空氣,包括空氣污染,如溫室氣體排放;
(ii)土壤,包括土壤污染、土壤侵蝕、土地利用和土地退化;
(iii)水,包括海底和海洋環(huán)境,包括水污染、水使用、水量(洪水或干旱)和水資源獲??;
(iv)生物多樣性,包括棲息地、野生動物、植物和生態(tài)系統(tǒng)的損害,包括生態(tài)系統(tǒng)服務;
(v)危險物質,包括產品中汞、鎘、鉛等危險物質的使用;
(vi)噪音和震動,是指工廠生產噪音及震動對員工的影響;
(vii)能源使用,包括非清潔能源的使用,能源利用率低下;
(viii)廢物和殘渣;
對環(huán)境、氣候和人類健康的風險管理:
16.萬潤新能會定期評估自身生產運營及供應鏈中第15條所列的各類風險及影響,并采取技術和經濟上可行的方法來降低自身的各種負面影響同時監(jiān)督供應商對風險問題進行整改,在六個月內整改不到位的,我們將中止或中斷與上游供應商的合作。
關于職業(yè)健康與安全:
17.在進行采購或生產時,萬潤新能不會獲利于、協助、便利于任何為其直接和/或間接雇員和/ 或在其生產現場的任何人員提供威脅到生命的職業(yè)環(huán)境的一方,或從該方處采購或與之存在關聯。
對職業(yè)健康與安全的風險管理:
18.如果萬潤新能有合理理由認為上游供應商提供威脅到生命的職業(yè)環(huán)境,或從有該情況的任何一方采購或存在關聯,萬潤新能將會要求供應商在六個月內完成改進,否則萬潤將會中止或中斷與該供應商的合作。
關于童工:
19.在開展采購或開展經營活動時,萬潤新能將不會雇傭低于東道國法律或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最低工作年齡的兒童,不會獲利于、協助或為低于東道國法律或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最低工作年齡的兒童就業(yè)提供便利,不會從有該情形的任何一方采購或與其有關聯。如果東道國沒有相關的法律或法規(guī)規(guī)定,最低工作年齡為16周歲。
對童工的風險管理:
20.如果萬潤新能有合理理由認為該風險存在,即上游供應商存在該情形,或者從存在該情形的任何一方進行采購或與該方有關聯,萬潤新能將立即中止或中斷與該供應商的合作。
關于歧視和騷擾:
21.在進行采購或生產時,萬潤新能不會獲利于、協助、便利于任何存在歧視和騷擾行為的一方,或從該方處采購或與之存在關聯。
對歧視和騷擾的風險管理:
22.如果萬潤新能有合理理由認為該風險存在,或者從存在該情形的任何一方進行采購或與該方有關聯。萬潤將會監(jiān)督供應商完成補救措施,如果在六個月內未完成補救,萬潤將會中止或中斷與該供應商的合作。
關于結社自由與集體談判:
23.萬潤新能尊重工人加入(或不加入)工會或工人組織,以及參與集體談判的權利;不會獲利于、協助、便利于任何侵害結社自由的一方,或從該方處采購或與之存在關聯。
對結社自由與集體談判的風險管理:
24.萬潤會定期評估礦產供應鏈上的合作伙伴是否存在侵犯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的行為,如果有理由認為上游供應商存在該行為,萬潤新能將會要求供應商在六個月內完成改進,否則萬潤將會中止或中斷與該供應商的合作。
關于土著居民權利:
25.萬潤承諾尊重土著居民的權利,包括其享有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FPIC)的權利,并以包容、透明、尊重和文化上適當的方式防止不利影響并使土著居民受益。不會獲利于、協助、便利于任何侵害土著人民權利的一方,或從該方處采購或與之存在關聯。
對土著居民權利的風險管理:
26.土著居民往往很容易受到商業(yè)發(fā)展和運營活動的不利影響,尤其是在采礦運營活動與土著居民領土重疊時,更為脆弱。如果萬潤有理由認為供應商存在違反土著人民權利的情況,供應商應當在六個月內完成改進,否則萬潤將會中止或中斷與該供應商的合作。
批準日期:2025年1月14日
生效日期:2025年1月14日
修訂日期:2025年1月2日
附件一、負責任礦產供應商行為準則
第一章、勞工與人權
1.強迫或強制勞動:供應商不可以用任何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比如強制、抵押、契約、 或非自愿的監(jiān)獄勞動),用工是自愿的。
2.童工及未成年工:供應商雇傭員工必須符合當地法律規(guī)定的最低法定年齡。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在合法工作場所的未成年工是允許的,但未成年不得從事可能危及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包括:高體力勞動工作、加班、夜班工作及接觸化學危險品的工作等。
3.工作時間:供應商應當遵守關于工作時間的國際公約和當地的法律法規(guī)。除在緊急或異常的情況下,每周工作時間包括加班時間不得超過60小時。周工時不得超過當地法律規(guī)定的最大限度。員工在每七天中應當至少有一天休息時間。
4.工資和福利:供應商應遵照地方及國家法律規(guī)定,給員工提供合理的工資及福利,包括關于最低工資、加班時間和其他補償相關的法律。所有員工的工資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資。
5.騷擾與虐待:不得對工人實施暴力、基于性別的暴力、性騷擾、性虐待、體罰、精神或肉體脅迫、霸凌、公開羞辱或言語侮辱(包括威脅、恐嚇)等嚴苛的非人道行為。
6.禁止歧視:供應商在招聘和雇傭員工時,不得因種族、宗教信仰、年齡、國籍、性別、婚姻狀況、懷孕、政治派別或殘障等其他類似因素而歧視他人。不得要求員工或應聘者接受帶有歧視性質的醫(yī)學檢查。
7.結社自由與集體談判權利:在法律允許范圍內,供應商不得干涉、阻撓或禁止員工組建或加入各類組織、選舉代表、參與集體談判以及開展各項合法活動。
8.社區(qū)關系與原住民權利:1)供應商應采取措施減少其運營對當地社區(qū)的任何負面影響,包括環(huán)境、社會、文化和其他生活質量因素。應與受影響社區(qū)協商,確定社區(qū)需求,制定計劃,并投入資源支持社區(qū)發(fā)展。2)應實施尊重原住民權利的管理制度,包括自由、事先知情及同意;避免對原住民的土地、生計、資源和文化遺產造成不利影響,以及制定和實施原住民參與計劃。
第二章、健康與安全
1.職業(yè)健康與安全:供應商應識別、評估和減少員工可能遇到的潛在健康與安全危險(化學、電氣和其他能源、火災、車輛及墜落危險等)。如果通過上述方式無法有效地控制危險,應為員工提供適當的、保養(yǎng)良好的個人防護用品以及關于上述危險可能導致的風險的教育資料。應采取促進兩性平等的措施,如避免讓孕婦和哺乳期女性在可能對其自身或其子女有害的工作環(huán)境下工作,并為哺乳期女性提供合理的便利條件。
2.應急準備:供應商應識別并評估緊急情形和緊急事件,并通過實施應急方案及應對程序將其影響降到最低,包括:緊急報告、員工通知和撤離程序、員工訓練與演習、適當的火災偵測及撲滅設備、充足的出口設施和復原計劃。此類計劃和程序應盡可能減少對人身、環(huán)境和財產的危害。
3.工傷與疾?。汗虘斨贫ê线m的程序和體系以預防、管理、跟蹤和報告工傷和疾病,包括以下規(guī)定:鼓勵員工報告;對工傷和疾病案例進行分類和記錄;提供必要的醫(yī)療服務;調查案例并采取糾正措施以消除影響;幫助員工重返工作。
4.工業(yè)衛(wèi)生:應根據控制措施等級,識別、評估并控制化學、生物及物理等因素給員工帶來的危險。當無法充分控制危險時,應為員工免費配備并讓其使用適當的、保養(yǎng)良好的個人防護用品。參與者應為員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環(huán)境,并通過持續(xù)對員工的健康狀況和工作環(huán)境進行系統(tǒng)監(jiān)測來維護這一環(huán)境。供應商應提供職業(yè)健康監(jiān)測,定期評估員工是否因職業(yè)暴露而健康受損。職業(yè)健康保護計劃應持續(xù)開展,并應包含與員工在工作場所面臨的危險有關的風險教育材料。
5.機器安全防護:供應商須對生產設備和其他機械進行安全危害評估,并為可能導致員工受傷的機械提供物理防護裝置、連鎖裝置及屏障,并正確進行維護。
6.公共衛(wèi)生、食堂和宿舍:供應商應向員工提供干凈的洗手間設施、飲用水和衛(wèi)生的食品配制、存儲和用餐設施。提供的員工宿舍應保持潔凈安全,并提供適當的緊急出口、洗浴熱水、充足的照明和良好的通風、用于存放個人和貴重物品的獨立安全柜,以及出入方便的合理私人空間
7.健康與安全溝通:供應商應以員工的母語或員工能夠理解的其他語言向員工提供適當的工作場所健康與安全信息和培訓,說明其所面臨的所有已識別工作場所危險,包括但不限于機械、電氣、化學、火災和物理危險。在工廠區(qū)域或在員工可明顯辨別且可出入的場所清楚張貼健康與安全相關信息。健康信息和培訓應包括針對相關人群特定風險的內容,如性別和年齡(如適用)。應在開始工作前對所有員工進行培訓,并在開始工作后定期進行培訓。應鼓勵員工提出任何健康與安全問題,而無需擔心遭到報復。
第三章、環(huán)境
1.環(huán)境許可與報告:供應商應取得、維護并更新所有必需的環(huán)境許可證、批準文書和登記證,并且遵循其操作和報告要求。
2.有害物質:供應商應當識別、標記和管理對人類或環(huán)境構成危害的化學品、廢棄物及其他材料,確保其得到合規(guī)處理、移動、儲存、使用、回收或再利用和處置。應跟蹤和記錄有害廢棄物數據。
3.固體廢棄物:供應商應采用系統(tǒng)方法識別、管理、減少、負責任地處置或回收固體廢棄物(無害廢棄物)。應該跟蹤和記錄廢棄物數據。
4.廢氣和噪音:對于其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揮發(fā)性有機化學物質、無機化學物質、噴霧、腐蝕性物質、懸浮粒子、破壞臭氧層的物質及燃燒廢氣在排放之前應按要求進行分類、常規(guī)監(jiān)測、控制和處理并對其空氣排放物控制系統(tǒng)的運行狀況進行常規(guī)監(jiān)控。破壞臭氧層的物質應按照《蒙特利爾協定書》和適用的法規(guī)進行有效管理。應對其大氣排放控制系統(tǒng)的運行狀況進行常規(guī)監(jiān)測。對于工廠產生的影響廠界噪聲的噪音,供應商應予以識別、控制、監(jiān)測和降低。
5.水資源管理:應實施水資源管理和節(jié)約計劃,以記錄、分類和監(jiān)測水資源及其使用和排放情況,尋求保護水資源以及控制污染渠道。所有廢水在排放或處置前,需按要求對其進行分類、監(jiān)測、控制和處理。供應商應對其廢水處理和控制系統(tǒng)的運行狀況進行常規(guī)監(jiān)控,以確保最佳性能和合規(guī)性。應運用系統(tǒng)方法,防止雨水徑流污染。避免違法排放和溢流產生的廢水進入雨水排放管道、公共供水系統(tǒng)或公共水域。供應商對水資源管理應保障當地社區(qū)每個人獲得充足、安全、可接受、價格合理、容易獲取的水資源以供個人和家庭使用的權利。供應商應采取綜合利用資源、采取措施以防范及應對洪水及干旱。供應商對水資源的利用及水污染的管理應減少、消除對海底及海洋環(huán)境的負面影響。
6.污染預防與資源保護:供應商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從源頭上降低或消除污染物的排放、釋放及廢棄物的產生,防止、減少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土壤污染重點監(jiān)管單位應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實施自行監(jiān)測。應采取措施減少運營、服務和產品對土壤的負面影響包括但不限于土壤污染、土壤侵蝕、土地利用和土地退化。通過改進生產、維護和設施流程、使用替代性材料、重復使用、保護資源、回收利用等做法或其他方式使用自然資源,包括水、化石燃料、礦產和原始森林木材。
7.生物多樣性:供應商應根據《生物多樣性公約》內容,減少運營、服務和產品對生物多樣性的負面影響(包括但不限于對棲息地、野生動物、植物群和生態(tài)系統(tǒng)的破壞),并應公開披露帶來哪些影響及解決措施。
8.能源消耗與溫室氣體:供應商應識別和管理運營過程中溫室氣體(GHG)排放,并制定溫室氣體減排目標。對照科學減排目標,跟蹤、記錄和公開報告能源消耗和所有相關的范圍 1、范圍 2 和范圍 3 的溫室氣體的排放情況。應尋求提升能源效率,使用清潔能源或其他方式最大程度地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應根據適用的產品碳足跡指南,計算相關產品的碳足跡。
9.循環(huán)經濟:供應商應當采取適當措施(如增加污染控制設備,改進生產、維護和設施流程等)從源頭上降低或消除污染物的排放、釋放以及廢棄物的產生;應當采取措施(如改進生產、維護和設備工藝,使用替代性材料,重復利用、保護資源、回收利用的策略等)有節(jié)制地使用自然資源,包括水、化石燃料、礦產和原始森林木材。應當采取主動措施,驗證或提升一定比例回收材料的使用,滿足法規(guī)及客戶要求。
10.環(huán)境管理體系:供應商應建立環(huán)境管理體系用于識別、跟蹤和管理工廠對環(huán)境的影響及新的環(huán)境議題。
第四章、法律合規(guī)與商業(yè)誠信
1.遵循法規(guī):供應商應自覺遵守業(yè)務所涉國家或地區(qū)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監(jiān)管要求,確保合法有序開展業(yè)務。
2.商業(yè)誠信:供應商應采取零容忍政策,禁止任何形式的賄賂、腐敗、敲詐勒索和挪用公款行為。所有業(yè)務交易均應確保透明并應在參與者業(yè)務賬目和記錄中準確反映。應推行監(jiān)督和強化程序以確保符合反腐敗法的要求。
3.無不正當優(yōu)勢:供應商不得承諾、提供、授予、給予或接受賄賂以及為取得非法或不正當優(yōu)勢而提供的其他形式的利益。本條包括直接或間接地通過第三方承諾、提供、授予、給予或接受任何有價值的東西,以獲得或保留業(yè)務或直接向任何人提供業(yè)務或以其他方式獲得不正當利益。應實施監(jiān)控、記錄保留與執(zhí)行規(guī)程,以確保遵守反腐敗法律。
4.信息披露:供應商所有業(yè)務往來均應透明,并準確地記錄在參與者的商業(yè)賬簿和記錄中。應根據相關法規(guī)和現行行業(yè)實踐披露有關參與者的勞工、健康與安全、環(huán)境實踐、業(yè)務活動、結構、財務狀況和績效等信息。不得偽造記錄或虛假陳述供應鏈中的狀況或做法。
5.知識產權保護:供應商應尊重知識產權。在轉讓技術和經驗知識時應妥善保護知識產權,并且應保護客戶和供應商的信息安全。
6.公平交易、廣告和競爭:供應商應秉持公平交易、廣告宣傳和競爭的標準。
7.身份保護及反報復:供應商應建立并實施程序,確保向供應商和工人舉報者提供保護,做好舉報的保密性和匿名性。建立相應的溝通流程,使供應商和工人舉報者提出任何問題,但不需擔心遭到打擊報復。
8.反商業(yè)欺詐:供應商保證提供給甲方的產品(包括但不限于產品的品名、型號、規(guī)格、品牌、單位等)與相應的單據應一致,不向甲方銷售假冒產品、殘次品、翻新品等商品。
9.隱私:供應商應承諾保護與其有業(yè)務往來的所有人士(包括供應商、客戶、消費者和員工)的個人信息,以滿足上述相關人士對保護其合理隱私的期望。參與者在收集、存儲、處理、傳輸和分享個人信息時,應遵守隱私和信息安全法律及監(jiān)管要求。
第五章、治理與供應鏈
1.管理體系:供應商應采用或建立與本準則范圍相關的管理體系(如ESG管理體系),該管理體系應 1)符合供應商的經營和產品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及客戶要求;2)符合本準則;以及 3)識別并降低與本準則相關的經營風險。管理體系應包括公司合規(guī)和持續(xù)改進承諾;管理層問責與責任;更新的法律要求和客戶要求;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 改進目標;培訓;溝通;工人反饋、參與和申訴;審核與評估;糾正措施流程;文件及記錄和供應商責任等元素。
2.負責任的采購:供應商應遵循萬潤新能《負責任礦產供應鏈盡責管理政策》,對其供應鏈中的鋰、錳、磷、鐵及鉭錫鎢金(簡稱 3TG)等關鍵原材料進行盡職調查。供應商應按《經合組織關于來自受沖突影響和高風險區(qū)域的礦石的負責任供應鏈盡職調查指南》中的盡職調查五步框架制定其盡職調查政策和管理制度,任命高層管理者代表,對這些礦物的來源和產銷監(jiān)管鏈開展盡職調查,以識別和評估相關風險并采取適當的措施緩解此類風險,并應公開供應鏈年度盡職調查報告。與沖突礦物盡職調查有關的記錄應該保留至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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